劳务派遣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共担风险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一,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里的人。他们的工作是终身的,给他们提供了铁饭碗。人可以出入,工人闲着浪费是常事。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流动,“单位人”成为“社会人”是大势所趋。用人单位只对劳动者的使用负责,与劳动者本人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应该说,以“不求事事,只求用什么”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度,特别适合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业务发展变化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不同的单位。
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事实上,人才派遣制度的用人模式形成了三种关系,即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显然,用人单位只关心人才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以及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金的发放、社会保险的征缴、合同的签订、续签和解除、相关问题和纠纷的处理、一系列日常人事管理等。这种用工模式为用人单位节省了很多东西,减少了管理工作带来的大量工作量和相关麻烦。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可以更加关注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支持两个”,更有利于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保障各方的责任和权利。这是劳务派遣制度的根本好处,也是这种用工模式的独特机制。
这种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行业就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常规劳务中介工作是在劳务供求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是一种具有外部作用的服务。劳务中介工作延伸到劳务派遣制度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一种涉及内部角色的行为主体。
作为劳务派遣机构,它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之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时为用人单位选择和派遣合适的劳动者,并做好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派遣选定的人才之前,需要与被派遣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方的隶属关系,以保证被派遣的人才在派遣期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劳务派遣组织区别于其他企业法人的特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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